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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法释[2005]9号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2006-07-24 12:51:48

实施时间:2005-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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