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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19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0:18:31

实施时间:2005-3-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植物性鲜奶油(油脂)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制作植物油的工艺过程完全不同,植物性鲜奶油(油脂)不属于植物油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应为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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