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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5]8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0:17:09

实施时间:2005-5-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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