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32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1:05:05
实施时间:2006-4-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