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土[籍]字[1993]第167号
发文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体改委
录入时间:2006-07-24 10:44:38
实施时间:1995-3-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s股份及上市公司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体改委(办):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
[1993]16号)中关于“国家体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上海石化总厂等九
家大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并做好在境外发行股票和
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的精神,现将在境内设立并经批准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
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体改委制定[1992]国土
[籍]字第66号)中的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资产评估
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的评估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进行。具体程序为:
企业或者国家、省级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评估申
请,并提交企业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证明。
未正式登记的可提交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国家土地管理
局向企业推荐若干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企业可从中选择并委托一家或
数家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其中,企
业属于地方的,应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将审核意见一并
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关于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土地
资产的处置方式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国家股。中央直属企
业由国家指定的国有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直接提出申请,地方企业由
省(区、市)政府指定的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土地
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才能
作价入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法人股。试点企业依
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以
土地使用权向股份公司折价入股。
2.股份制试点企业交纳年租金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有偿使用,每年收取相应的租金。
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股份公司。
由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交齐出让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
中央直属企业的土地资产采取哪种处置方式,最后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
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