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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934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0:38:14

实施时间:2001-12-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吉地税发[2001]1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用地单位给所占土地的生产经营者的苗木、花卉补偿费,应征收农业特产税。在核定计税收入时,要根据现行政策,将补偿费中高于市场价格部分予以扣除,按当地同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其计税收入,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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