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6]100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0:33:10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