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7]2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0:31:54

实施时间:1997-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仍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2%。为保证毛茶农业特产税收入的稳定,各地征收机关要按照上述税率和毛茶的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计税征收。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