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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2002]9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0:24:34

实施时间:2002-7-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请示》(闽财农税[2002]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3号)的规定,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符合农业特产税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意你厅意见,茶青列入毛茶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即毛茶含茶青。为了避免茶青与毛茶重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已在生产和收购环节征收茶青农业特产税的,不得再对上述茶青为原料加工的毛茶征收农业特产税,你省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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