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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2000]06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0:22:00

实施时间:2000-5-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   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

  1.根据《通知》中提出"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的原则,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2.为便于征收管理,平衡税负,对有些地区产量较多,收入比重大的产品,需要保持原有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可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二、简并、调整、增加以下应税品目

   1.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2.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品目。   3.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知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4.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三、调整以下农业特产品的税率

   1.猪牛羊皮。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

  2.毛茶。税率调整为8%~13%。

  3.水果。税率调整为8%~13%。  2153(2-2)

  4.原木、原竹。税率调整为8%~10%。

  5.水产品。税率调整为8%~10%。

  6.天然橡胶。税率调整为5%~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调整为8%~10%。

  8.食用菌。税率调整为8%~10%。

  9.贵重食品。税率调整为10%~16%。

  10.花卉。税率为8%~10%。

  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内确定。

  四、执行日期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请试点地区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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