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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6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09:55:01

实施时间:2005-1-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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