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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4]财税政字第19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4 09:55:21

实施时间:1994-12-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政字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
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年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
农业特产税。
 三、 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
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
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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