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4]财税政字第1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4 09:54:50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政字第162号


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经研究,现对边销茶原料征收农业特
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
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征
的收购单位,只限于国家指定的16个定点生产边销茶厂(名单见附件)。对收购边销
茶原料未生产边销茶的,仍按16%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6%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农业特产税,
按10%税率结算税款,多征收的可从以后征收的税款中抵扣。
  附件:减征边销茶农业特产税的16个定点厂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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