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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1997]财税字第8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09:52:53

实施时间:1997-7-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日 [1997]财税字第87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 (鲁财
农税字[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
的经济作物。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
特产品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
业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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