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未按规定到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289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09:33:48

实施时间:2001-4-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成都恩威案件税务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投资合同限定的出资期限内,纳税人中外方投资未达到该款规定要求,该纳税人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实际情
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计算征收其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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