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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7]011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09:00:36

实施时间:1997-1-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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