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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7]479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08:59:20

实施时间:1997-8-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征收管理1999年1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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