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发文文号:国税[2001]2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08:53:40
实施时间:2001-12-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