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998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08:28:08
实施时间:2001-12-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