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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5]575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6:45:31

实施时间:1995-1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院收费收据属于发票范围的请示>(鄂地税征函[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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