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414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6:37:08
实施时间:2000-6-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青国税发[2000]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