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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357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6:28:59

实施时间:2001-5-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从事听力医学公益、救济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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