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366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6:28:28
实施时间:2001-5-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