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8]08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5:56:00

实施时间:1998-5-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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