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7]135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02 09:04:48
实施时间:1997-5-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年检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
如下:
一、 对未参加1995年度年检的企业, 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工商企字
[1993]第365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 对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 可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