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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2 15:36:06

实施时间:2003-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税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则上交由中国科学院动物所和植物所妥善安置,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益性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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