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7]财外字第1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录入时间:2006-07-22 15:10:55
实施时间:1997-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旅游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97)财外字第1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
局、机场: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规定》(财外字〔1996〕 396号)的通知精神,现将旅游发展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征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
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各收取管理建设费的机场都应按规定及时足额
缴纳基金。
二、机场可按基金征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用于征收基金的有关费用。
三、各机场对所征收的基金应于月末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次月向
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及其附加,并于月末计算出应提取的手续费。
四、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基金=征收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基金×适用税率
手续费=征收基金×3%
五、基金的缴纳。以1个月为一期,于月份终了后7天内向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填
报《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由专员办审核后再据以填制“一般缴款书”,于当
月10号前向开户银行缴纳,入中央金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
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缴纳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
旅游发展基金的收取及缴纳,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的“旅游发展基金”明
细科目中核算。
1.收到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
2.月末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借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应
交教育费附加”。
3.月末计提本月应提取的手续费,借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4.次月10日前缴纳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贷记“银行
存款”。
七、本办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
抄送: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
单位: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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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行次│本月数│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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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中外旅客人数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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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20元/人)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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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发展基金收入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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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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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应计提手续费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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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旅游发展基金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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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办审核数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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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交额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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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交额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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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办意见(盖章)
注:本表一式3份,送专员办签注意见后,1份留专员办,1份退还企业,1份送民
航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