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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0]07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4:55:39

实施时间:2000-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
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
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
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
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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