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0]07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4:55:39
实施时间:2000-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
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
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
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
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