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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5]19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4:10:06

实施时间:1995-10-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
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
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
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 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
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
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
定期限的(2月底) ,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
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
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
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
并及时上报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计划。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当年
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
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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