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发票领导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5]10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4:08:25
实施时间:1995-6-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有关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
用发票)领购制度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专用发票的领购登记制度。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要
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合起来,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
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实行限量、限面额发售专用发票;对已
领购大面额版式发票的企业,在二季度内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其经营规模与
领购发票面额版式不符的,一律收缴,更换相应版式发票使用;要确定专人发放、专
人负责登记;今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
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凡在专用发票发售环节出现问题的,一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对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要求其必须妥善保管,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
生丢失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
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
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