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5]08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4:07:53

实施时间:1995-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
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
(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
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使用单位的,
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