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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5]04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4:07:08

实施时间:1995-3-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嫖瓣使用管理,确保稽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035号)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
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
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骓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
对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
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律不能作为税
款的抵扣凭证。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使其能规定正确无误地填开专用发票。
  四、(略)
  五、1994年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可在1995年继续使用。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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