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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08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4:02:50

实施时间:1994-3-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
开具专用发票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印发给所辖地区的所有商业零售企业,并按照
"通告"中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抄送:国家经贸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

附件: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现
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
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
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
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
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
税分别填开。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罚则的有关规定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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