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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明电[1993]07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4:00:14

实施时间:1993-12-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问题,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
凡动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
为了有利于商业的资金周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拱应,明年一、二月份,商业企
业期初存货的差额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明年的十个月存货动用部分,按年末
库存余额的差额计算,在年底一次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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