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86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3:47:26
实施时间:1999-12-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64号
今年9月, 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 633号),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签证
章问题进行了明确。 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反映,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
准,在原邮电部与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原电子工业部承担的军工
电子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包括科研生产规划、计划和合同的管理职能,统一规划到
信息产业部。
为使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和税收征管工作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
相衔接, 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 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
“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
章”,并以此作为免税印鉴的依据,原电子工业部审核鉴证合同的相关印章停止使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