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第29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1:09:39
实施时间:1998-5-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