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第29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1:09:39

实施时间:1998-5-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偷税亦属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

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界满的次日起,至实际 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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