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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3]11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1:07:56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贯彻实施,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式样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暂定式样和联次(式样附后)。票头印明监制税务机关所在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字轨号码的排列方法自定。联次为四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
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帐联。
 二、《专用发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套印省级税务机关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位
置按国税发〔1991〕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用发票》的印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其余联次的印色全国不作
统一规定。
 四、《专用发票》的规格分为两种,用汉字印制的为40开(190×105);用
两种文字印制的为32开(190×130)。票面限额全国不作统一规定。
 五、《专用发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专用纸印制,
不套印底纹。也可继续使用无(涂)碳、压感纸印制专用发票,暂不统一更换防伪专用纸。
其余两联的用纸全国不作统一规定。
 六、《专用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指定企业印制,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不在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暂可自行指定企业印制专用
发票,可以套印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票头仍只统一印明所在省、自
治区。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所管企业需用的《专用发票》,暂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
局向所在省、直辖市税务局领购。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做好《专用发票》开印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明年1月1
日前将《专用发票》发到用票人手中。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分配的防伪专用纸数量不够或防
伪专用纸11月底之前未运到,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地可用原发票用纸印制少量
《专用发票》以备应急。但要严格控制印量,把新旧纸交替使用时间控制在一个季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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