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8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1:02:56
实施时间:1993-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外资企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发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精神,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
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
)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
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
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