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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8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2 11:02:16

实施时间:1994-3-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
开具专用发票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印发给所辖地区的所有商业零售企业,并按照
“通告”中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抄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内贸易部。


附件: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现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
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
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
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
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
税分别填开。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罚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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