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企[2004]13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01 16:28:18

实施时间:2004-8-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s外资企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1993年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效益较好,无到期
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
润”。经研究决定,财政机关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事项进行审批。《外商投
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
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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