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1999]2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录入时间:2006-07-22 08:17:34
实施时间:1999-8-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 《失业保险条例》 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8号、259号)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
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
社会保险登记,按照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
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此项基金收支要在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
筹使用。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
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
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
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
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
尚未将失业保险职能集中起来的地方,要尽快实行统一管理,并统一政策、统一动作。
劳社部发[1999]29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