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税[2000]122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6:40:04
实施时间:2000-1-1
失效时间:2000-12-31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ED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