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税[2000]236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6:36:47
实施时间:2000-5-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署税[2000]124号)第九条规定:"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忖责任。"据此,对于中国银行在上述规定赔付的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赔付责任的,不再另行征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