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监通[1996]414号
发文部门:监管司
录入时间:2006-07-21 16:32:31
实施时间:1996-1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海关:
根据国家专利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其产品专利时,申请人应向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即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武汉大学校内)提交微生物菌种样品。对微生物菌种样品的监管,我署曾以《关于免税放行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的通知》[89]监一货字第124号规定凭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免税放行。鉴于目前我国关税政策已做了较大的改革、调整,请你关对进口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实施监管,][89]监一货字12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