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验放枪瞄准镜出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监货[1996]301号

发文部门:监管司

录入时间:2006-07-21 16:31:59

实施时间:1996-1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来,一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枪瞄准镜(或误报为瞄准具)等商品,由于有关文件对此类商品规定不甚具体,经联系国务院贸易办公室,现将有关意见转知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应区分枪瞄准具和枪瞄准镜为不同的商品。
 二、以民用渠道出口的枪瞄准镜商品编码:9013.1000,按现行规定凭出口合同等有关单据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以军用渠道出
  口枪瞄准镜,海关凭国防科工委签发的《出口军事装备报关证明》验放。
 三、枪瞄准具为枪支零部件,属军事装备物资管理范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律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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