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修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检[1997]26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21 15:54:42
实施时间:199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1988年,原国家物价局以[1988]价检字218号文件颁布了《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处罚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通知如下:
将《处罚规定》中的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 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1.有非法所得的:
(1)属于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无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