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培养加轻(重)烧镁出口口岸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监货[1996]193号
发文部门:监管司
录入时间:2006-07-21 15:42:00
实施时间:1996-6-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增加轻(重)烧镁出口口岸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73号)转发给你们。此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增加轻(重)烧镁出口口岸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天津、吉林、内蒙商检局,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为加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的管理,方便企业出口,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现对《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l18号)中轻(重)烧镁的出口口岸予以补充,增加天津、长春、满洲里为新的出口口岸。
请大连特办据此签发出口许可证,海关、商检据此接受申报、检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