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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摘要转发《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6]740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5:37:25

实施时间:1996-8-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文中有关禁止转嫁废物污染的规定摘要转发如下:
 “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转嫁废物污染
 依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我国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向境内转移。各级环境保护、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住进口关,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国转移;确需进口作为原料的其他废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验放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请各关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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