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与加工地不符能否开展加工贸易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监保[1996]338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21 15:36:55
实施时间:1996-9-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北京海关:
你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与加工地不符问题的请示》悉。
据调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租赁-个工厂或车间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造成外商投资企业法定注册地与生产地点不一致的现象,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租赁的工厂在该企业注册海关关区之外,给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带来一定困难。考虑到这种租赁厂房、设备的情况较复杂,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经研究,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点不一致能否开展加工贸易,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原已租赁厂房、设备、正在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正常的,允许继续开展加工贸易。
二、对新的要求租赁工厂或车间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租赁的工厂或车间在该企业注册海关关区(处级海关)内的,可允许其开展加工贸易。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主管关长批准,租赁的工厂或车间与该企业不在同一海关关区(处级海关),但在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可允许其开展加工贸易。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