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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若干海关统计指标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统二[1995]6号

发文部门:综合统计司

录入时间:2006-07-21 15:21:21

实施时间:1995-2-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1995年新的海关统计制度开始实施。新制度中对部分统计指标做了修订。从1月份各关上报的统计数据情况看,绝大多数海关对新制度的执行情况较好,但也有一些海关对新修订指标的理解不够准确。为进一步规范做法,提高数据质量,特对有关海关统计指标做如下说明:
 一、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统计(统计代号:32)
 该项贸易方式统计现在不启用,何时启用将另文通知。因此,海关统计中不得出现贸易方式为“32”的数据。对于保税区的进出境货物,应根据货物入境后的用途,分别按实际贸易方式列入统计。保税区进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应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代号:33)。
 二、运输方式中代码“7”、“8”分别用于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或”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的单项统计,故凡列入进出口贸易统计的商品,其运输方式不得出现“7”、“8”。各关在整理上报数据时,一定要把运输方式为“7”或“8”的数据,归并到单项统计的数据文件,不得混放在贸易统计数据文件中。凡1月份上报总署的数据文件中出现上述错误的海关,应及时调整本关区的数据文件,防止数据混乱。上报总署的数据已由总署进行调整,不再重新上报。各关上报2月份数据文件时应杜绝此类错误。
 三、部分单项统计的项目95年与94年的要求略有不同,请各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实施细则》中有关单项统计的项目规定认真核对,防止遗漏、空缺。
 四、补充修订计算机辅助检查错误类型
错误类型  检查内容            贸易方式  修订内容和
代码 
  检查范围  修订日期
690 --贸易方式为33,其运输方式不 33 
 不出现“7”、“8”
790 --运输方式为“7”“8”时,起 10-63
   抵国别应为142
500 --不合法的境内目的地/货源地代号  
                    10-49
700 --不合法的起抵国别代号  10-41(33除外)  
                          增加622
 --起抵国不应为142.399  61-63
  701.702
800 --不合法的原产国/最终目的的代号10-49

 说明:错误类型代码“790”,是指以运输方式“7”或“8”标识的“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或“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单项统计中,“起运国”和“运抵国”应按“中国”统计,国别代号142。
 对于上述补充修订的数据计算机检控内容,总署计算中心已将原检控程序进行了修改,各关于2月25日至28日可从MVAX[NETDATA.BLLETIN.MYTJ2]目录下拷贝海关贸易统计原始数据检查程序说明和检查程序等四个文件(VALIDATE95.*)。
  五、增列经营单位编码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1514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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